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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对租赁权的处理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7-05-13 | 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执行中涉及租赁权的处理主要是在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司法拍卖对于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采用涤除主义;对于租赁权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采用承受主义,但对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可以依法除去。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租赁权的一般处理方法为,保留租赁权进行拍卖,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权利负担披露,同时通知租赁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在执行实务中,带租拍卖往往会影响成交几率和成交价格,如本案这种一次性签订20年租赁合同的情况,更是使得成交可能严重降低。为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担保物权顺利实现,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将案涉房屋上的租赁权除去后再依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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