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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交易行为中,“定金”与“订金”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7-07-01 | 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经常遇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之初先由买受方交给出卖方小部分资金,在表达买方交易诚意的同时推动整体交易顺利进行。出卖方在收到这笔钱时,通常要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收款的确认,这个时候双方就这笔款项认定为“定金”或者“订金”,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

1、 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对于定金的比例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2、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

所以,交易中的“定金”与“订金”还要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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