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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3个条件即有效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8-09-19 | 10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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