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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姓名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吗?
来源: | 作者:张玲 | 发布时间: 2019-06-17 | 1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名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为子女在出生后,一般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因此如果父母一方确定要为子女更改姓名必须和孩子父亲/母亲协商,并需要出具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如果孩子满10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之后父母双方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本、离婚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须在双方的签字确认后才能给孩子变更姓名,否则户籍办理机构不会办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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