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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郭军 | 发布时间: 2024-09-04 | 3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保护权利范围的理解与适用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问题。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不仅要依赖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还涉及多种法律原则的适用。以下是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与适用的几个关键方面:

1. 权利要求书是保护范围的核心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简言之,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主题+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虽然,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划分不影响专利保护的范围,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主题名称属于前序的组成部分,专利主题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影响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尤其是在转用发明和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确定保护范围时需要特别注意。

2、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其等同特征,才构成侵权。如果被控技术方案仅具备部分专利技术特征,或某些关键技术特征不同,则一般不构成侵权。

技术特征逐一对比:法院通常会对比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方案中的技术特征。该原则保障了被控方在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时不被错误认定为侵权。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限制专利权人对在申请或审查过程中做出的让步的反悔。例如,如果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限制性修改,放弃了某些技术特征或范围,那么他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不能主张这些被放弃的内容或范围。该原则防止了专利权人通过等同原则在诉讼中“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确保了专利的法律稳定性和公平性,避免专利权人通过侵权诉讼获得比原申请更广泛的保护范围。

4. 说明书的解释作用

在侵权纠纷中,如果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些术语或技术特征表述不明确,法院可以参考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和技术描述,以理解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真实意图。说明书有助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模糊之处,但不能用来扩展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法院在使用说明书进行解释时,会特别关注其中的实施例。某些情况下,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可能会限制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解释。例如,如果说明书明确指出某项技术特征是发明的关键创新点,那么法院可能不会允许专利权人主张更广泛的解释。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保护权利范围的理解与适用是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等多个因素共同决定的。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全面考虑权利要求书的明确性、等同技术特征的分析,以及专利审查历史中的修改情况,确保对专利权的合理保护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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