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88700220

runhai@runhailawyer.com

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适用的理解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5-11-07 | 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何理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适用,当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授予条件时,法院的处理方式并非简单直接驳回起诉,而是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性质——它是一种证据,而非具有终局效力的法律文书。法院在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时,应将其作为证据之一进行审查和判断,但不能将其等同于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法院对证据的审查义务。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一份“证明文书”,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均需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而非当然采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原告(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有效且被侵权负有举证责任。专利权评价报告仅是原告证明其权利有效性的证据之一,其证明力需由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具体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其处理方式的核心在于对报告性质的正确认识和对法院审查职责的履行:

报告的性质,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性证据,其结论是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初步判断,而非司法裁判的最终结论。因此,它不具备直接否定专利效力的法律效力。

法院的审查职责,法院在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时,必须对包括专利权评价报告在内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评价报告仅作为众多证据之一,其结论的采信与否,取决于其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专利的有效性或无效性。

审理程序的要求,当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时,法院不能仅凭此报告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的做法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说明评价报告的性质和其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组织双方当事人就专利的有效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等实体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依法对专利的有效性及侵权事实作出裁判。

结论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参考,但绝非唯一的、决定性的裁判依据。法院的裁判依据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而非任何单一的证据。


专业的律师团队  完善的规章制度  专业的服务流程,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  
INEWS information
新闻资讯
Legal notices

       本网站上的信息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所就某一特定事项给出任何法律或者专业意见且不应被无条件的信赖。包括但不限于本所客户及其他网站访问者不应将本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其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依据。本所不承担使用本网站或基于对网站信息的信赖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任何人如需取得准确专业的意见,应联系本所专业律师。

本网站相关文章及内容欢迎转载,但转载需注明出处。如果您发现有您未署名的作品,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加上您的署名或做相关处理。

本网站有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位主体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函告,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快速链接
quicklinks
法律声明
ABOUT us

       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获得西安市优秀律师称号的李宏武律师、杨理论律师等人领衔创办。本所以“提供解决方案,防控法律风险”为宗旨,以“法治思维、工匠精神”为方式,以“专业、理性、卓越、远见”为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事法律服务。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