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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 作者:李宏武 | 发布时间: 2016-06-12 | 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租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该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且使用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为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过错责任,非连带责任。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过错通常包括如下情形: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无驾驶资格,仍然借出或者出租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本身有机械故障,仍然借出或者出租的;

3、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其他情形,如明知驾驶人员饮酒、有不适宜驾驶的突发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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