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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慎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来源: | 作者:李宏武 | 发布时间: 2015-06-17 | 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决策方便,投资者又能承担有限责任,确实令了不少创业者感兴趣。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独立。在投资者仅为一人的情况下,《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即法律推定股东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不分的。为此,公司发生诉讼时,投资者往往一并被起诉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投资者必须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同时,为保证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还要求一人公司必须每个会计年度强制审计。投资者及增加了责任风险,又增加了经济负担,设立一人公司并非完美方案。在法律不禁止夫妻、兄弟姐妹、父(母)子等合作设立公司的情况下,采用上述人员挂名方式设立有限公司,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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