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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正案三审
来源: | 作者:法制日报 | 发布时间: 2019-04-23 | 17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4月22日,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此次草案共8章69条,从推进高素质队伍建设、加强履职监督和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修改。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条中规定了对法官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旗帜鲜明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修订草案三审稿将相关表述修改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以更好地体现对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等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要求。同时,在法官条件中增加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官培训中增加政治培训。

    为了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修订草案三审稿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对法官的监督;二是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法官职责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明确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草案规定: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引渡、司法协助等非诉讼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规定,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有关逐级遴选法官的条件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建议法律中作原则规定,为相关改革实践留有空间。修订草案三审稿修改为: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法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教学研究交流工作有利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有关方面实施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务实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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