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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来源: | 作者:韩剑锋 | 发布时间: 2016-03-16 | 3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根据这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并应在15日内,还应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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