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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质押的问题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8-05-21 | 12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由于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则其可以进行质押,相关法条也对股权质押做了规定。《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当股东将股权做了质押之后,公司此时只需要配合进行登记,(证券无纸化条件下要去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并按照规定修改股东名册(对于记名股票的质押,要将质权人姓名、地址等质押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不记名股票质押则不用修改股东名册)即可。当然,公司在设质之前也应该审查该股权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比如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设立股权质押。

当公司股权被质押后,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该股权项下公司的行为,同样应当受到限制,因为公司财产的处分,关系到出质股权的“含金量”。 原则上不能明显有损质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如以明显低价出让财产、为管理人员支付过份高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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