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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8-08-28 | 108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按撤诉处理裁定适用的主体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主体是原告,这里的原告还应包括以下几类诉讼主体: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3.提起反诉的被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理解

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原告拒不到庭没有合理的原因。这里的正当理由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种。其中自然原因包括:1.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严重积雪等,且足以影响到原告按时到庭的;2.原告因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变故而无法按时到庭的。人为原因包括:原告在出庭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到庭的;原告受到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拘禁,丧失人身自由;因审判人员疏忽导致原告不知情,如传票上被传唤人、开庭时间或地点出现笔误,传票未实际送交被传唤人或其他有权收件的人等。

三、划分到庭与否的时间界限

拒不到庭是原告未按传票指定时间或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的行为,是指原告未能参加该次庭审全部庭审活动的客观事实,而这一事实须在该次庭审全部结束才能实现。由此可见,划分原告是否到庭的唯一科学标准是此次庭审有没有结束。即如原告到达庭审地点时庭审尚在进行,则只能认定原告迟延到庭,而不属拒不到庭;反之,如原告到达时庭审已经结束,则应认定原告拒不到庭。

四、按撤诉处理裁定适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须向原告发出开庭传票;

2.裁定不宜当庭宣告;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未到庭,但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的,不能适用这一裁定;4.原告未到庭,但其委托代理人已按时到庭的,一般不适用这一裁定,但离婚案件除外;

5.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后拒不到庭,不应按撤诉处理;

6.若此次庭审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原告在再次开庭时拒不到庭的,不宜适用这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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