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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协议分割财产,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
来源: | 作者:李岩和 | 发布时间: 2019-03-14 | 10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为前提。夫妻以一方名义借债,但构成共同借债后,为逃避债务,双方通过离婚恶意串通,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造成夫妻另一方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实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对债务人以离婚财产分割为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一旦知晓,可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该财产分割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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