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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执行?
来源: | 作者:白敏君 | 发布时间: 2019-03-21 | 11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执行的,但是也有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上,之前最高院的态度是不禁止,但也没说可以强制执行。

2013年,最高院对安徽省高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回复中,明确提出“被执行人符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执行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有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符合提取公积金余额的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

执行时,有些人就靠这点取出的公积金生存,也没有住房,那么在保障他必要的生活支出和居住条件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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