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过错方的认定与权利主张在法律上到底有什么规定,出轨的性质认定?
一、离婚案中过错方的认定及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审判指导意见,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通过家德家风建设促进公德民风建设,通过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关系建设,通过维护家庭成员整体利益最大化实现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全面发展。因此,在离婚案中非过错方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
二、出轨的性质
出轨,在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轨主要是指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或者双方违法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也就是在离婚案件中可以被认定为过错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出轨都会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并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在一般的大众的道德认知里,出轨分精神出轨和肉体出轨。身体出轨,即背叛婚姻中配偶而与异性发不正当的性关系。精神出轨是相对肉体出轨而言的,即通过语言、书信、网络等交流方式与自己心仪的对象或者对自己有好感的异性之间发生了超出普通人之间交往的度。目前法律上没有精神出轨这一说,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谓精神出轨、网恋等行为不属于法定的离婚过错条件。一般会被认定为过错行为的出轨包括但不限于,1、嫖娼行为,2、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4、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6、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7、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8、有异性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9、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
三、法律评析
出轨≠过错方,在离婚案件中对过错的行为以及过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和支持。法律不可能枚举所有的可被认定为过错的具体出轨行为。无过错方要得到法院的支持,认定对方为过错方,那么单凭微信、QQ聊天记录、开房记录、照片、诊断证明、亲属证言等证据往往难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可以认定过错方出轨事实或行为的证据形式一般有:当事人自认的曾经发生过出轨过错行为的保证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照片、视频资料、开房记录,实名认证能够查证属实的电话记录、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等。无过错方在损害事实发生时要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1] 中国新闻网,《最高法:对婚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 过错方应赔当其过》,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