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了公司,但是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后面想把股权转出去,可以直接转吗,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这是许多股东们经常嘀咕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没有实缴出资的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规定。问题在于,转了以后,原股东后面还会不会承担连带责任什么的。这需要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分两种情况来说。
第一种情形,原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是仍然没有缴纳出资就把股权转了。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这种情形下,如果公司有负债没清偿,公司或债权人可以要求原股东与新股东对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种情形,原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转让了没有缴纳出资的股权。根据现有的一些裁判案例,我们认为这种情形之下,原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仍受让原股东未实缴的股权的,应承担该部分出资的实缴义务,与原股东就没关系了。在这里,可能有例外的是在股东存在过错情况之下,在案件执行程序中,存在被追加为被执行对象的风险,这就属于加速到期的情形,这些情形我们在以后的专题中再另外讨论。
案例:
2015年10月,A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其所持有的乙公司70%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转让价款为3500万元,最晚不超过2015年11月30日支付完毕。而后甲公司仅支付了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2300万元未支付。
甲公司原股东B、C分别于2017年1月、2017年4月受让甲公司股权后,又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D、E。B、C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A向法院提起诉求,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B、C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原股东B、C的认缴出资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A主张B、C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是主张B、C的出资加速到期,判决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作为转让方,转让未实缴的股权的,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披露转让股权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明确出资义务一并转予受让方。作为受让方,则应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做好转让方股权出资情况的背景调查,充分考虑出资款缴纳后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同时,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程序也要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