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在全国范围内暂时性的蔓延扩散,真可谓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随着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1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就冠状病毒疫情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所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随着冠状病毒疫情的暂时性蔓延,国家政府及全国人民一致在行动,均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控措施,国家及地方的人社部门、司法部门等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疫情防控部署、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以及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等相关举措,当然也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颁发的国办发明电【2020】1号《关于延长2020春节假期的通知》等等。
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时期可能涉及到的劳动用工关系领域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说明,旨在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动者就特殊时期妥善处理好劳资关系等有关事项提供正确的解决思路,相互理解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劳资双方和谐稳定,希望对广大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能起到较好的指引或借鉴作用。
一、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劳动者或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的工资或生活费该如何处理?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注意:实施隔离措施的主体是法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程序也是法定的,任何企业无权直接对员工采取任何隔离措施,也不能变相的强制要求员工在家办公,但在特殊时期,双方也可酌情协商一致以电子化办公、调岗调薪、轮岗倒班等方式妥善处理紧急性事务。
(二)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休假或者带薪年休假,并依法支付休假或者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若因执行工作任务出差到重点疫情地区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
(三)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其他地方性有关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等,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法享有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或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二、用人单位若因疫情造成的停工停产停业等情形,劳动者的工资或生活费是否应当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办公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各省市地区在实践操作执行时,可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工资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比如四川省规定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用,陕西省75%、北京70%、广州80%、重庆70%等等。
三、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若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此处先需要明确一点:国家对于职工因工受伤的范围及认定标准等规定的非常明确且严格。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10类132种。但职业性传染病中并未包括有冠状病毒肺炎。
因此,对于一般的普通劳动者若因工作原因感染此类病毒,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很难直接认定为工伤。
但部分地区比如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此项规定可以充分为疫情特殊时期的被派人员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起到了非常好的借鉴意义。
但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由国家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人社部函【2020】11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面对突发疫情,除特殊工作人员外,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据此解除、终止与被医学隔离观察或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违反隔离治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劳动者可以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并且在必要时可以立即行使单方解除权,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除外,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就特殊时期的工作变动、薪资待遇等相关事宜通过书面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或法定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学隔离观察期满或法定医疗期结束。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反,若劳动者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依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国家延长假期的定性?劳动者相关待遇又该如何支付?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规定的(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天为春节假期,虽然本次延长假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但是是在全国抗击疫情特殊且关键时期之下的非常态性决定,因此上述延长的假期从性质上应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而并非法定假期。因此,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仅休息日加班可安排换休冲抵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若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暂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即支付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200%,例如四川省人社厅对此已明确规定)计付员工特殊假期的加班工资,另外特殊时期不应过于强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协商一致确定薪资标准或者选择补休等方式。
六、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有关维权的诉讼时效以及基本的诉讼权利有无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也可依法中止审理。
七、针对已感染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等相关人员出现拒绝隔离或拒绝配合国家采取的其他防治措施的情形,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其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显然,国家对于不法分子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始终持零容忍态度,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及劳动者均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切勿以身试法,任何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肃制裁。
八、疫情防控期间,若不法分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营或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法律对此如何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不乏存在部分的黑心商户及不法分子借机发国难财,例如借机违法使用童工、恶意加班加点,拒不支付工资报酬、强令冒险作业、违规生产经营、生产质量假冒伪劣产品、恶意抬高市场价格,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趁人之危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破坏公司财物、抢劫抢夺等等违法犯罪行为。
注意: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均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勿以身试法,惩罚警钟长鸣,切勿违法乱纪,国家法律之剑时刻对准着你的恶行,违法犯罪必将严惩。其他暂未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待后续再通过类似的普法文章或者以公益法律咨询及专项法律服务等方式与大家见面,敬请期待……
千千律约,春天相约——千千律约携手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AI法律工具推介会圆满举办
2025-04-15
中共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市律协党委文件精神部署党建工作新任务
2025-03-06
2025-03-01
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新春启航·智领未来"主题交流会 ——聚焦年后开工动员与AI技术赋能法律实务
2025-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5-01-16
2025-01-02
本网站上的信息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所就某一特定事项给出任何法律或者专业意见且不应被无条件的信赖。包括但不限于本所客户及其他网站访问者不应将本网站上的任何信息作为其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依据。本所不承担使用本网站或基于对网站信息的信赖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任何人如需取得准确专业的意见,应联系本所专业律师。
本网站相关文章及内容欢迎转载,但转载需注明出处。如果您发现有您未署名的作品,请立即和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加上您的署名或做相关处理。
本网站有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位主体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函告,本网站将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删除等相关处理。
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获得西安市优秀律师称号的李宏武律师、杨理论律师等人领衔创办。本所以“提供解决方案,防控法律风险”为宗旨,以“法治思维、工匠精神”为方式,以“专业、理性、卓越、远见”为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商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