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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之我见
来源: | 作者:杨理论 | 发布时间: 2019-04-16 | 1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信用卡之使用严格来讲,属于借债人与发卡银行之间设立民事借贷合同后进行借贷进行消费的具体民事行为。关于信用卡的功能性优点,在我认为,方便并在很多情况下好有江湖救急的恰到好处。如果在前期办卡中,办卡人提交资料真实,使用当中又能合理合规,即使后期出现还款不能,本质上也属于基于民事借贷合同所引起的民事争议,理应承担民事概念当中民事行为履行不能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即,即使后续当中有设卡银行经其两次或三次催告还款且债务人存在数月未还的事实,也断然不能因此改变其民事争纠的本质而演变成一刑事案件,加之信用卡使用当中,债务人有许多主观概念上的因素确实不好界定。但因为利益原因,因为某些时期政策上的偏离,许多地方法院作出判决,不仅支持了设卡银行针对使用人较高额度的处罚性诉求,甚至支持了设卡银行要求追究行为人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性诉求。也因此而言,实务中,许多前期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尤其是后期还款不能的当事人都很担心及后怕。

为此我认为,一则法院在认定信用卡犯罪的问题上,一定要以刑事责任构成四要件为前提为原则,审慎做判。二则行为人在信用卡提前消费问题上应当量体裁衣,合法合规。如果在办卡当中有捏造事实骗取之嫌,在使用卡当中有过度偏离实际支出之嫌,恶意之举即非常明显,不仅会受到较高民事责任性处罚(实务中有多个当事人朋友因疲于支付信用卡较高利息很是无奈),而且也极有可能因此而失去相应的权利自由和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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